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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立法工作规则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
????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“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以良法促进发展、保障善治”精神,规范本委立法活动,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,近日,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共中央?国务院印发的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15-2020年)》和《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15-2020年)〉实施方案》关于“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”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、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》、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委实际和工作职能,制定出台了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立法工作规则》(下称《立法规则》)。
????《立法规则》明确了适用范围,规定了本委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和立项、起草、送审、报送等立法程序。《立法规则》要求:自治区人大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印发后,各处室(单位)应当抓紧制定工作方案,明确项目负责人、起草小组成员、工作进度等,并积极组织落实。除自治区人大、人民政府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外,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。凡立法项目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,必须报经委党组讨论决定。在起草立法项目初稿时,应当深入调查研究,总结实践经验,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相应制度设计,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。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项目应当遵守《行政许可法》等有关规定,并在送审稿说明中反映举行座谈会或听证会、论证会的情况。送审稿不得违反上位法,并应当与同位地方性法规、规章相衔接。地方性法规、规章的名称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、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》、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相关规定。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应当经本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,涉及重大事项的,应当经委党组会讨论审定。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送审稿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后,起草处室(单位)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做好审查工作,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,积极推动立法项目颁布实施。
????《立法规则》的制定出台,对于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进本委法治机关建设,规范本委立法活动,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,完善立法体制机制,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。